人民網鄭州8月12日電(程明輝)“檢查員對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五元罰款。”這是1998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鄭州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條例》的相關規定。“公共場所抽煙只罰款五元,不疼不癢的,警示教育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談起控煙管理,鄭州市民張先生建議。
時隔22年,《鄭州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終于迎來修訂,并于8月5日起正式實施。據鄭州市衛健委(愛衛辦)相關負責人介紹,此前《條例》中涉及的禁煙區域范圍、執法主體、處罰額度等相關內容已不適應形勢發展和法律法規要求,不能滿足保護人民免受煙草煙霧危害的目的。
據了解,新版《條例》規定,室外區域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有:(一)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教育培訓機構等主要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學、活動、服務的場所;(二)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學校、培訓機構的室外教學區域;(三)婦幼保健院、兒童醫院等主要為婦女、兒童提供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四)體育健身場館、演出場所的室外觀眾座席和比賽、健身、演出區域;(五)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新版《條例》規定,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發現吸煙行為的,可以勸阻吸煙者停止吸煙;要求該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勸阻吸煙者停止吸煙;或者撥打鄭州市12320衛生健康熱線進行投訴舉報。
對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違反《條例》,造成該公共場所多次發生吸煙行為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區域吸煙的個人,由市、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可以處五十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拒絕、阻礙執法人員、檢查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未成年人吸煙,新版《條例》也做出了詳細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經營者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對不能出示身份證件的,不得向其銷售煙草制品。經營者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置吸煙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的標識。
鄭州市衛健委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修訂將對控制公共場所二手煙暴露,提升公共場所控煙管理水平起到積極作用,對全國及全省的控煙工作起到示范和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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